重庆滴滴司机猥亵杀害女乘客获亲属谅解被判死缓(重庆滴滴司机事件)

郑州空姐遇案的悲情尚未过去,8月24日,温州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时又遭司机杀害。

在两起全国轰动的案件发生前,重庆也曾发生过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猥亵乘客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友爆料

去年一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

据网友爆料,2017年5月,重庆也曾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向侦办此案的警方了解案件侦办情况时获悉,该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门,警方不便透露有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随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目前已经生效。

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法院裁定书

裁定书披露

风筝线红布勒颈部开瓶器插下体

经复核查明,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殁年30岁)发出的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重庆市巴南区的顺风车订单后,于当日12时20分许驾车接到甘某,随后前往巴南区。途中,因周某迟到及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等,周某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

当日下午,周某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城海滨江春城小区附近路口时,再次与甘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车内放置的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通过缠绕的方式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其间,周某为报复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将一红酒开瓶器的圆柱状部分插入甘某阴道内。

后周某搭载甘某继续行驶,并于当晚驾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王家湾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时,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周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谅解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判决已生效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裁定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周某因琐事纠纷,采用勒颈的方式故意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纠纷引发,周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周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87号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该裁定书显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裁定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发布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记者调查

滴滴在重庆未取得许可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多次通过媒体等渠道告知公众:滴滴出行在重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的快车、豪华车等相关网约车服务,都属于违法行为。

据重庆交通执法部门介绍,近年来,我市各地查获的滴滴非法营运事件层出不穷。

8月1日,滴滴快车司机许某从渝北区接到一名乘客,前往火车北站,刚到目的地,一停车就被执法人员给拦住了。

随后,许先生接到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是:网约车驾驶员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违反了相关规定,予以200元罚款。许先生的车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按照相关规定,在重庆地区从事网约车服务,必须三证合一。网约车驾驶员虽然取得了其中两个证件,但滴滴平台在重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截至目前,已经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了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可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并不包括滴滴出行。

但目前,滴滴出行在重庆除了下线顺风车业务外,其它网约车项目依然正常开展,处在非法营运状态。

滴滴顺风车存在四大问题需整改

滴滴出行在重庆的运行情况怎么样呢?为何滴滴出行没能取得经营许可呢?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滴滴顺风车在运营模式上,不符合我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多次约谈后均未整改达标,目前还存在至少以下需要整改的四大类问题:

问题一

违背顺风车概念。顺风车的概念是由车主先发起我要从甲地到乙地,然后乘客在平台里发出乘车需求,由后台进行匹配。但是滴滴很多情况是由乘客发出需求后,车主自己去寻找,违背了顺风车这个概念。

问题二

违背合乘规定。根据我市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乘客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此外,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而滴滴顺风车采用的是规避这种计价方式,自己来定价。

问题三

拒不接入数据,监管困难。我市道路运输部门要求滴滴公司将顺风车数据接入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以便加强管理,但滴滴平台至今尚未接入,给行业监管带来困难,存在潜在安全风险。

问题四

借顺风车跨区域非法营运扰乱客运秩序。执法实践中,交通执法部门发现,许多滴滴司机借着滴滴顺风车的名义,大量从事跨区域非法营运,与管理部门的班线客运发生冲突,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

对于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多次约谈滴滴平台,责令滴滴出行方面进行整改规范,但目前滴滴方面还没有进行规范并达标。

据了解,上述问题中,监管部门最为担心的是问题三,因为这涉及乘客的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透露,问题三在约谈中是滴滴平台最不愿“让步”的,缘由是涉及核心商业利益。对此监管部门态度也很坚决:有什么商业利益比安全还重要?

对滴滴出行在重庆存在的问题,滴滴重庆方面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沟通整改,但涉及相关情况重庆办事处并无最终决定权,最终还是需要总部决定。

运管公安昨约谈重庆分公司

在运管部门指出滴滴出行在重庆运营存在的四大类问题基础上,27日下午,重庆市运管局、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客运支队约谈滴滴重庆分公司,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整改要求。

滴滴从2014年进入重庆,在长达4年的经营时间内,因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道路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直未取得行政许可。

27下午,重庆市运管局联合市交通行政执法直属支队、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客运支队约谈滴滴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及时按照国家及重庆相关政策要求,尽快取得网约车合法经营行政许可。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我们要把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而不是把利益放在第一位。重庆市运管局副局长、交通行政执法直属支队支队长陈卫东在约谈会上说。

陈卫东向滴滴重庆分公司提出11项要求。首先,滴滴应尽快拿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倒逼推进,完善相关整改措施。要尽快将滴滴平台重庆范围内车辆及驾驶人员真实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陈卫东指出滴滴重庆分公司应尽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扩大处理投诉的途径,保证在接到投诉后,能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回复。要查找管理漏洞,加大不合规、不合法车辆清理力度,确保老百姓的出行安全;根据网约车一城一策原则,拿出滴滴重庆分公司整改方案等等。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客运支队相关负责人在约谈时指出,滴滴需要加强管理模式,目前滴滴公司在对驾驶员的管理上存在脱节现象,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模式,要强化预案演练,公安部门会不定时对平台进行抽查,希望滴滴公司能贯彻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约谈滴滴公司总部时提出的要求,防范类似事件在重庆发生。

约谈中,上述两大职能部门还要求滴滴重庆分公司应尽快将约谈内容上报总部,及时反馈。

滴滴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把要求汇总后向总部汇报,及时整改落实。

重庆已率先投用

网约车管理服务系统

如何解决网约车的安全问题?重庆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行动。据了解,目前重庆已率先投用网约车管理服务系统。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客运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6年12月21日正式公布的《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六个条件。

据了解,目前我市网约车平台登记注册的车辆共有24.9万辆,驾驶员24.3万人。网约车企业不具备全面真实了解驾驶员身份信息,以及有无酒驾、毒驾甚至是犯罪前科等信息的条件。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客运支队在全国率先研发应用网约车管理服务系统,按照《办法》要求,对入职网约车驾驶员开展资格核查。

网约车平台在招聘驾驶员时,只需要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上报公安机关,警方便会对驾驶员的信息进行核实。截至目前,累计核实网约车驾驶员信息38249人,不合格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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