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

(来源:乌兰察布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原副标题:呼伦贝尔市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犯罪行为八不许

2021年11月3日,消费市场消费风险防范局报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就做好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工作做出布署,要求从宽严肃查处不实违规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犯罪行为,形成消费风险防范高速旋转态势。11月14日,呼伦贝尔市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正式发布了《呼伦贝尔市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犯罪行为八不许》通知,加大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消费风险防范力度,规范化电视广告消费社会秩序,但凡省内校内专业培训政府机构、各电视广告经营、正式发布单位在专业培训电视平面设计、制做、正式发布等过程中,必须遵从八不许。

一、不许非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厕所、居民小区各类电视灯箱和因特网等刊载、刊发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

二、不许正式发布歪曲专业培训效用、欺骗社会公众基础教育道德观、制造学生家长恐惧的校内专业培训电视广告。

三、不许在中小学校、幼稚园内积极开展商业电视广告活动。

四、不许借助中小学校和幼稚园的教科书、教科书材料、各卷、日常用品、课外、水手服、大客车等正式发布或隐性正式发布电视广告。

五、不许正式发布面向全国3-6岁学前幼儿的线上专业培训电视广告。不得以小班、年幼衔接班、道德观进修班等为名面向全国学前幼儿正式发布所含积极开展实体店学科专业类(含外语教学)专业培训文本的电视广告。

六、不许正式发布所含对就学、通过笔试、获得文凭文凭或是证书,或是对基础教育、专业培训的效用做出写明或是暗指的保证性允诺的电视广告文本。

七、不许正式发布所含写明或是暗指有相关笔试政府机构或是其值班人员、笔试公理人员参与基础教育、专业培训的电视广告文本。

八、不许正式发布所含借助科研机构、学术研究政府机构、基础教育政府机构、专业委员会、从业者、得益的为名或是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电视广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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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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